为保证造血干细胞移植质量,保障供患双方的利益,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加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(中华骨髓库)及分库建设的通知》
(红赈字〔2002〕28号)文精神,贯彻执行《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造血干细胞移植医院技术服务标准(试行)》和《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造血干细胞采集医院(中心)技术服务标准(试行)》(红库管发〔2004〕45号),制订此办法。
一、 申请成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造血干细
胞移植医院或采集医院(中心)的单位须经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。
二、 须符合《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造血干细胞
移植医院技术服务标准(试行)》或《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造血干细胞采集医院(中心)技术服务标准(试行)》。
三、 须向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(以下
简称管理中心)正式提出书面申请,同时提交病房、设备等照片或影像资料。申请表见附件1、2。
四、 移植医院或采集医院(中心)的审定由国家管理中
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委员实施。申请单位需支付审定费8000元。对有争议的医院(中心)进行现场考评,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。时间为在接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。
五、 对移植医院的审定内容按照《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
者资料库造血干细胞移植医院技术服务标准(试行)》执行。
六、 对采集医院(中心)的审定内容按照《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造血干细胞采集医院(中心)技术服务标准(试行)》执行。
七、 对符合标准或经过改进能完全符合标准的单位,管
理中心于考评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定协议书,有效期3年,见附件3、4。
八、 对不完全符合标准的单位,管理中心将对其提出改
进意见、建议。该单位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申请,但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。
九、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在管理中心备案的移植医院,需按本办法进行重新申请、审定。申请时间为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。逾期不申请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符合标准的, 管理中心与其签定协议书。不符合标准的,管理中心将终止与其的合作。
十、 对未能履行协议或经专家委员会审定不合格的医院(中心),国家管理中心将随时终止与其的合作。
十一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